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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有哪些
1、年1月1日起,新《工伤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工伤保险有了新的内容,比如,工伤保险适用的范围和工伤认定的范围扩大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的程序简化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提高了等等。另外对于劳动者也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还需要重视时效问题。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已经修改过,你所说的29条第6款,已经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到30条第6款了,具体规定也修改了:原工伤保险条例6款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同时,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原制定的《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内容也做了相应修改,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旧办法同时废止。
4、新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5、工伤保险条例改出意外险新空间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近期正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我国最新工伤保险条例有什么规定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的最新规定如下:先参保,再开工;具体参保措施,企业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无需缴纳费用;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人社部门参照工资制度凭证,或工作证、考勤等确认劳动关系,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工伤职工治疗期间的法定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是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的条文。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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